香港:有些规定在“休眠” 有些人在“装睡”
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5月22日上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值得注意的是,说明中有这样一句话:香港现行法律中一些源于回归之前、本来可以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理解这句话,有几个问题先要澄清。
问题一,香港不是实行基本法吗,为何现行法律有源于回归之前的规定?
问题二,回归之前的有关规定为何可用于维护国家安全?
问题三,哪些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问题四,为什么有关规定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关于问题一。
香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辖下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其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定的。
正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有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因此,香港回归之前原有的法律除少数几条需要修改,都可过渡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最快速度被延续。通常所说的回归之后“马照跑、舞照跳、股照炒”,就是对这种平稳过渡的形容。这些法律就叫做源于回归之前的法律,共有600多个条例。
关于问题二。
回归之前的有关规定为何可用于维护国家安全?难道当初港英统治时期就开始维护我们的国家安全了吗?
当然不是。
但是,为了维护香港社会稳定,当时还是有很多相关的法律条例。由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巨大的交集区,很多破坏国家安全的行为都体现为对社会稳定局面的巨大破坏,所以这些维护社会稳定的法规条例一旦切实实施,是可以用于维护国家安全的。
关于问题三。
哪些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
香港现有法律赋予特区政府诸多可有效止暴制乱的法律手段,香港特区的《紧急情况规例条例》《公安条例》《警队条例》等法律,都赋予特区政府有效制止乱局的法律手段。
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行政长官有会同行政会议在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时订立规例的权力。
在认为属紧急情况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时,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而不需通过立法会。
可以实施戒严、禁止示威者蒙面等,也可拘捕相关人员,对标语、不良媒体做审查。
除了不得采用死刑,对这些临时紧急立法所规定之罪行,可规定最高判处终身监禁(无期徒刑)。
参照《公安条例》的规定,一旦示威者有暴力和破坏行为,将牵涉非法集结、暴动及相关罪行。
《警队条例》对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有明确规定。参照这些规定可见,私人屋邨、地铁站、商场等场所不得拒绝警方进入、阻碍警方抓捕暴力破坏者。
香港的法律也赋予特区行政长官有效处理紧急情况的权力。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有权根据《公安条例》第17E条,禁止在某些地方公众聚集。
根据《公安条例》第31条,行政长官可发出宵禁令。
根据《公安条例》第36条,行政长官可宣布某些地区或地方为禁区。
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法规条例都处于长期“休眠”状态。
关于问题四。
为什么有关规定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很简单,法规休眠说明有人在“装睡”。
有关规定长期处于“休眠”状态原因很多,其中,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极力阻挠、干扰,是重要原因。
香港的“修例风波”中,激进暴力犯罪行为不断出现、不断蔓延、不断升级。从毁坏公共设施到打砸抢劫银行商铺,从冲击立法会到纵火法院,从殴打记者到打砸新闻机构,从暴力袭警到冲击警署,从刺杀立法会议员到袭击律政司官员,从火烧不同意见市民到砸死清理路障的七旬老者,从侮辱国旗国徽到冲击中联办,激进暴力分子的一系列行为可谓罄竹难书,严重践踏法治和社会秩序,严重破坏香港繁荣稳定,严重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
以残害刺杀不同意见市民来表达所谓的政治诉求,以践踏法治的手段来表示对法治的“维护”,以限制他人自由来表达对自由的“追求”,激进暴力分子的言行之荒谬、逻辑之混乱、“脑回路”之神奇,世所罕见。
按参与时间、实施暴力程度领取黑金酬劳,吸食毒品保持精神亢奋,引诱女学生献身提供“性奖励”,起底警察子女并煽动残害……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这是一群毫无信仰、毫无廉耻、毫无底线的暴徒人渣。激进暴力分子的武器不断升级,从砖头瓦块变成硫酸、汽油弹、弓弩、仿制枪械,目标转向校园、交通要道、加油站等,给香港市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而由于有关规定的“休眠”,这些激进暴力分子得以逍遥法外,气焰嚣张。
不过“休眠”也好,装睡也罢,基本法早就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做了制度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
而国家安全,显而易见不属于自治范围。
如果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妄图以加码的方式继续极力阻挠、干扰,建议他们读一读基本法第十八条第四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这部起草于上世纪80年代的法律,说得真周全。